宁波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7-04-18 10:41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全日制助学教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全日制助学管理,保证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一、明确助学主体,确保具备基本办学条件
省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以下称全日制助学机构),是指经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以下称自考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
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租赁场地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征得租赁地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与产权人签订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取得租赁场地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书。租赁期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不少于3年。
(二)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教学必需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及生活、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二分之一以上须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专职校(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四)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50%以上须具有中高级职称。每个专业应有2名以上该专业中高级职称教师,且能专门从事本校教学工作。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3。
(五)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
二、规范审批(备案)程序,严格依法依规管理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报省教育厅审批;中职学校开展与自考高职类专业衔接的自考全日制助学,按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开展高教自学考试与中职衔接开设高职类专业试点的通知》(浙考委〔2001〕002号)文件执行。
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由全日制助学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由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属高校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自考全日制助学的专业、招生规模、师资、收费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将材料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并于每年3月15日前由主管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先由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再报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由原审批机关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形式中加注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省教育厅每年受理自考全日制助学审批时间为3月1日—3月15日。逾期年度内不再受理。
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点办学。
三、严格招生管理,规范经费收支行为
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省属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地方属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先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再由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上报时间与备案审批时间相同。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
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助学机构名称、类型、办学地点、学历层次、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须逐一明确,法定代表人须对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发布内容须严格与审核备案内容相一致。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须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开展招生活动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招生人员要进行培训,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规范行为,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不得通过中介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学校要对招生行为承担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生按学年缴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全日制助学机构应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在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80%退费;一个月后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50%退费;第二学期报到注册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30%退费,一个月以后的,可不予退费。
四、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全日制助学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专业计划要求,制订各学期工作和教学计划,足时开课,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切实保证自考报考率、实考率和合格率,降低学生流失率。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坚决制止各类违规舞弊行为。
实行新任课教师试讲录用、教学检查督导等制度,加强师资培训,规范教学行为。
按规定师生比足额配备专职教师、班主任(政治辅导员)以及宿管员,根据学生规模配备兼职或专职教学督导。专职班主任(含政治辅导员)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专职宿管员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助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须配备专职教学督导,1000人以下的学校须明确兼职教学督导。
建立健全学生党团组织和活动制度,按要求开展学生党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应在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健全畅通的学生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重视新生始业教育和职业指导。开设军训、体育、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素质课程或讲座。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把就业指导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为自考毕业生提供职业咨询指导和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跟踪和反馈制度。
五、注重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全日制助学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校内要逐级建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及时排查和化解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
充分发挥全日制助学机构管理队伍及学生社团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宿管员的工作责任。严格校园治安及消防、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管理,配齐各种安全设施。
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及时分析引导网络舆情,通报有关信息。
按治安综合治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与办学所在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系,接受指导和管理,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妥善处置,切实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省教育厅。
六、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助学有序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依据《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合格、不合格二档,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获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要依法参加年审。年审未获通过,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
日常监管或评估如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即视为不合格。
(一)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让办学权。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校外设点办学;办学场地租赁期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不满3年。
(三)招生计划未经审核备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生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虽经审核备案却擅自改动;跨地区设点招生宣传未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四)学生报考率、实考率、合格率其中任何一项低于全省自考全日制助学平均值的50%;发生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五)办学场所具有突出安全隐患又未切实整改。
(六)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师生伤亡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七)购买盗版教材,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学生利益。
(八)乱收费或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
(九)不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数据。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主管教育局在日常监管或评估中发现学校有违规行为,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项目注销后,主管教育局须负责全程监督学校妥善处理好后续相关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稳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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