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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清朝刑罚

2020-05-10 15:27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2020年4月浙江自考时间暂未定下来,浙江自考网小编结合自考考试要点给自考生们整理了《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知识点,内含【浙江自考复习资料简答、论述、名词解释】,结合知识点复习事半功倍。

11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1-6.清朝刑罚

答:①笞杖刑折竹板。

②充军。清代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里)、边远充军(三千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合称“五军”。

③发遭。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亭兵当差为奴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④死刑。清朝根据是否等到秋后处决,将斩、绞死罪又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即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处以监候的罪犯还须经过朝廷会审,因此,即使是死罪仍有机会减等发落,而斩绞监候也一般适用于对统治阶级危害不是很大的死罪。此外,凌迟刑仍是法定刑;枭首刑适用于江洋大盗等重大犯罪;戮尸刑不仅如明制一样适用于强盗重犯及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者,康熙期间还适用于因思想言论而获罪者。

5.附加刑。刺字和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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