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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清朝职官考绩制度

2020-05-10 15:28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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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1-8.清朝职官考绩制度

答:清朝官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分京察与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规定考绩的程序,一是“列题”适用于三品以上官员;二是“引见”适用于三品以下官员,三是“会核”适用于四品以下官员。京察分三等,即称职、勤职、供职。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考核程序是先由藩、臬、道、府察其贤否申报督抚,督抚审核后送吏部。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两等。

3.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四格是考核官吏的四个项目具体内容是:

①守,即行政官吏的操守品质;

②才,即行政官吏的业务能力;

③政,行政官吏对政务的勤勉程度及政绩;

④年,行政官吏的年龄。

“八法”是衡量官吏好坏的八项标准,即贪、酷、罢软、不谨、不及、浮躁、老、废。嘉庆八年改八法为六法,除去贪、酷两项,一直实行到清末。四格主要是对行政职守及行政职能的考核,其考评以守为重,其次为才。六法主要是对官员的过失进行纠核,其处罚重点是不谨与罢软。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员作出相应的奖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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