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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清朝限制诉讼主要措施

2020-05-11 10:38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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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1-14.清朝在限制诉讼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答: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视户婚、田土、继承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为“细故”,此类纠纷诉至官府,被认为是民风浇薄、教化不行的表现。认为既有违礼教,又有碍本业及烦扰官府,与“正人心、厚风俗”的立法宗旨相去甚远。清朝统治者继承这一思想,对民间词讼采取限制。

主要措施有:

1.强调“调处息讼”。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大清律例》也规定许多轻微犯罪及妇女犯罪可以送交宗族,责成宗族管束训诫。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即使官府已受理,也可批转宗族处理,所谓“阖族公议”。

2.起诉时间的限制。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力“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在这四个月内是禁止起诉的期间。此外的八个月时间,官府也尽量限制诉讼。如各地官府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即准予起诉的日子。清初多规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中期以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

3.起诉形式的限制。清代诉讼程序繁琐,

①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诉状的格式、字数等均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即不准状,官府拒绝受理。

②规定所有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呈递诉状,除老幼残疾及妇女之外。禁止越诉和诬告,违者治罪。为表警示,旧时州县衙门外往往立两块石碑,刻有“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

③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为人代书诉状者必须经过官府考核批准,由官府发给“官代书”凭证。代书时若不据实书写则构成诬告罪,若是受人财物则以受财枉法罪惩处。凡是“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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