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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能干预司法的原因

2020-05-11 10:41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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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1-16.清朝胥吏与幕友能够参与、干预司法的原因

答: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①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清朝地方衙门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僚属佐贰人员严重缺额或不普遍设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举出身,对政务不熟悉,许多事务只能委于书吏。而且书吏多是从本地招募,不仅熟悉衙门的故事陋规,而且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

因此,衙门的实际操作多是掌握在书吏之手。虽然清朝统治者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法规,但无法改变书吏对衙门事务的把持。

②幕友,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

幕友一般是受过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过科举出仕的读书人,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某些政务。其行为对幕主负责,有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着“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只有放在中国传统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才好理解。

科举出身的官员精通儒家经典、擅长文章辞赋,但对于行政管理实务却不甚了解。而当时官僚体制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地方正印官对辖区内的税收、治安、司法、教育、仓储、社会福利、宗教、礼仪等一切事务均负有责任,倘有疏忽,轻者罚俸、降职、革职,重者处死。

即使官员熟悉各类政务,因个人精力所限,也无法亲理上述所有事务。而其他佐贰人员、胥吏等,无法得到官员信任。因此经过专门训练、以官员私属亲信身份出现的幕友就成为必然,在衙门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③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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