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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北洋政府特别司法机关

2020-05-21 10:37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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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5-6.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

答: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主要有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和平政院等。

①兼理司法机关,即北洋政府时期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

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北洋政府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从本质上使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体制在一定程度被恢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倒退。1918年公布了《陆军审判条例》和《海军审判条例》1918年公布《陆军审判条例》和《海军审判条例》。

②军事审判机关,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等,对军事审判机关做了专门规定。军事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和临时军法会审三种。军法会审的对象以军人为主。

③平政院,为北洋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1914年起设置,为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的具有行政审判职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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