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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

2020-05-22 11:30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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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6-5. 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答:①国体。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②政体。该宪法规定国家设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具体而言是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等四项职权。但创制、复决两项权力暂缺。国民大会每届任期六年。该宪法规定国家设总统,为国家元首。同《五·五宪草》相比,中华民国总统权力也有了一定的限制。就总体而言,该宪法兼采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之精神。实行省、县两级自治。

③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对国民的平等权、自由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参政权、诉愿权、受教育权等以及纳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均做了规定。

④基本国策。该宪法规定对国民经济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政策,公用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和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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