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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自考是高等教育的形式之一,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考。监狱鼓励罪犯参加自考取得相应文凭。
自考是高等教育的形式之一,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考。监狱鼓励罪犯参加自考取得相应文凭,这不仅符合监狱改造人的宗旨,更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相一致;罪犯在服刑期间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虽部分受限,但其受教育的权利不受限。故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参加自考。
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教育改造在罪犯改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提高罪犯文化水平,洗涤罪犯心灵污垢,使罪犯回归社会后顺利就业,是监狱履行的重要社会职能。“将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服刑人员参加自考,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层意义:
1、体现了监狱“以改造人为核心”的宗旨。
2、体现了监狱“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3、体现了监狱对教育改造工作,特别是对高学历教育的重视。
4、体现了监狱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提高罪犯学历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努力。
5、体现了监狱创新教育改造理念,引入社会力量,加强成人教育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