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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自考《经济法概论(财)》考试大纲:第十六章

2021-01-16 13:47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浙江省2021年4月自考考试时间是4月10日-11日浙江自考网为浙江自考生提供浙江自考考试大纲,帮助大家能够合理的进行考试复习。

第十六章 经济争议解决制度

一、仲裁

1.申请。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同时,还应递交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依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仲裁庭。合议制由3名组成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还有1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可以申请财产保安。

4.仲裁员回避:(讲解略)

回避情形

首次开庭前提出。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诉讼(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四种: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合并管辖等。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第二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真题举例:

下列各项中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ABCD)

A.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D.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取得仲裁协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