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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

发表时间:2022-08-26 16:19:36 来源:桃李自考网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A:30%

B:50%

C:70%

D:90%


答案:

C

解析: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