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内蒙古 广西 宁夏 新疆 西藏
您所在的位置 桃李自考网 > 自考复习资料 >

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重点第二部分

2019-03-18 15:31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的各种诉讼活动。
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时间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行政裁判:是指我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决。
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