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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十九

2019-03-25 16:02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论述题

6、论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答: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其原因是由于按照现行体制,目前我们已经存在一系列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体制,不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有三种。(1)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间接的诉讼监督。(3)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综上,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理论界提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论的范围。概括起来理由有以上几方面;1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2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3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4司法机关性质决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可行性。1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积累了经验。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首先要解决可以被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问题。原告必须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应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常有两种处理结果:第一,抽象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第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予以改变或撤销。
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事实上只能放纵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增加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纠正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成本,因为要求所有人在适用了抽象行政行为并且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救济只能是个别的,无法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普遍人的侵害事实。

7、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答:(1)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有维持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1判决维持2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1撤销判决2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8、论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原因?
答:(1)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被告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的举证优势。
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2)被告的举证规则
1举证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本内,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