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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劳动法》考试重点题型十

2019-03-29 16:56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6、论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2014.10)
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来考察,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如何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双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力市场上,由双方依法自我判断,双向选择。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体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通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双方当事人及国家法律对劳动行为和财物的具体要求与规范,都是围绕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保护等进行的。而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为商品的财产性,决定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有别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在劳动者参加劳动法律关系后,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由于劳动力的发挥是以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为基础,劳动报酬的获得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都要以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前提,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的。

7、论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其处理。(2015.4)
(1)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
合同: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2)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
①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应当停止其继续履行,并且予以废止
②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须对其无效的部分予以修正,使其合法有效。对于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从程序上予以补正和完善,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
③赔偿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论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2015.10)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对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纠正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2)合法原则。
无论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都将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无效。依法行政就是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以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护,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形式:
(4)公正原则。
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做到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等,都体现了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这是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既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使用人单位增强法制意识,达到双重功效。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权利,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要加强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要加强新闻监督,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