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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清朝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

2020-05-10 15:17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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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1-1.清朝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以及对其立法的影响

答: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确立了“详译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在此思想指导下,清朝开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并不断加深对此指导思想的理解。

清政府对明朝法制的继承和发展,既保持了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王朝更替带来的社会动荡,有利于笼络汉族地主官僚,又结合了清朝社会的政治特点,在发展明朝法律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现出清朝特色的法律体系。

2.崇儒术、重礼教。

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之手,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

②清初统治者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正因为如此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传统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清代推崇儒学、礼教甚于以往,虽然在维护社会秩序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是清统治者在思想文化领域推行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

3.维护旗人特权。

清朝初期满汉之异,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及司法审判方面均享有许多特权。

①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

②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

③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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