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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自考《公司法》复习: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020-08-18 09:56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2020年下半年浙江自学考试定在10月17日-18日现在距离十月考试已经越来越近了,同学们一定都进入了紧张的复习阶段。为了方便同学们复习,浙江自考网小编精心整理了2020年10月本科自考00227《公司法》的相关知识要点,供考生们查漏补缺。更多自考资料,请点击【浙江自考复习资料简答、论述、名词解释】

2020年浙江自考《公司法》复习: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自治”。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说,公司自身主要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学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股权保护原则

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生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发、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

4.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生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

一般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