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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自考《公司法》复习:股份转让

2020-09-23 11:17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下列情况下的股份转让应遵循特殊规则: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晶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

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