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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自考《公司法》复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2020-09-24 10:24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1)召集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议事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120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