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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机关

2020-05-22 11:40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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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6-11.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机关

答: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前两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上下级法院之间非隶属关系。

①地方法院设于县和市,管辖面积较小的县市可数县市合设,地域广阔之县市可设分院。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

②高等法院设于省会、行政院直辖市、特别区和首都,凡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高等法院管辖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等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告案件。

③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一审和二审案件。

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设于同级法院之内。检察官实行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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