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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

2020-05-22 11:39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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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6-10.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

答:①制定。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制定刑法典。1928年3月立法院通过并公布,名为《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旧刑法颁布不久,国内外形势发生厂很大的变化,西方各国刑法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协调刑法与其他陆续颁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统一法律体系,为此,南京国民政府从1931年即责成专人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至1934年10月该法修改完毕提交立法院审议通过,1935年1月1 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统称新刑法。

②体例和原则。

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在体例上仍然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计357条,较之《大清刑律》、《暂行新刑律》有了很大的变化。总则编12章,具体为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名、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新刑法在刑法基本原则上,一方面继续秉承清末大清刑律所确定的源自于西方近代的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刑罚人道主义等三大原侧;另一方面则尽量消除传统礼教的影响,但即便如此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中国宗法伦理的传统特点。

③主要变化。

一、刑罚方面的变化。从刑方面进一步完善、易科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了保安处分。

二、罪名方面的变化。罪名进行了新的整合,分为35类即分则中的35章。罪名方面的变化一方面反映刑事法律本身的发展,同时另一方面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打击重点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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