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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第二次国内革命土地法

2020-05-25 16:54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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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7-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答: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所制定的土地法规中较为重要的有1928年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的《兴国县土地法》等,而影响最大、最有代表性的则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年苏维埃土地法》,该法共14条共。这些土地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由于经济不足之受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直到1935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做土地的分配方法。
2、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这种主张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极端及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地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杖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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