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桃李自考网,本站可为自考生提供学习指导服务,今天是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地区 > 海南 > 资讯 > 学位实践 >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3-01 15:08:24 来源:桃李自考网

【导语】海南省考试局发布了《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本实施细则免考条件的,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分类

(一)公共政治课

1.专科段公共政治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2.本科段公共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二)公共基础课

3.数学类课程:《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4.英语类课程:《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

5.计算机类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02316、02317)》;

6.物理类课程:《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0421)》7.语文类课程:《大学语文(04729)》。

(三)专业基础课;

(四)专业课;

(五)实践性环节。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条件

(一)公共政治课免考

1.专科段公共政治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一是取得专科及专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者,可以免考专科段公共政治课;

二是各类高校的专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

2.本科段公共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一是取得本科及本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者,可以免考本科段公共政治课;

二是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

(二)公共基础课免考

3.数学类课程:《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一是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可免考数学类全部课程;

二是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学分相同或相近的《高等数学(一)(0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三是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学分相同或相近的《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一)(00020)》。

四是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学分相同或相近的《高等数学(一)(00020)》;

五是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成绩合格学分相同或相近的数学类公共基础课。

4.英语类课程:《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

一是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类课程;

二是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00012)》;

三是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四是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

五是参加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及格(425分)及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课程;

六是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英语类公共基础课程。

5.计算机类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02316、02317)》。

一是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类课程;

二是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相同名称计算机类课程;

三是获得全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02316、02317)》课程。获得全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课程;

四是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02316、02317)》课程;

五是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课程;

六是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

6.物理课程:《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0421)》。

一是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0421)》;

二是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0421)》;

三是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物理课程。

7.语文课程:《大学语文(04729)》。

一是汉语言文字、新闻、文秘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04729)》;

二是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04729)》;

三是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含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语文课程。

(三)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免考

一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

二是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三是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四是各类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如法学类、化学类、教育学类、药学类专业可分别免考法学概论、化学基础、教育学、药理学课程;

五是获得我省承认的非学历证书者(不含外省非学历证书)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具体详见教育部考试中心及我省印发的相关文件;

六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专业专科及以上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律)本科专业,可以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法律文书写作(00262)》和《公司法(00227)》两门课程。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课程免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参加自学考试第二学历学习,可以免考部分课程并认定相关学分,免考课程和认定学分控制在总课程和总学分的50%内。

五、免考申请及审批

(一)免考申请流程

1.省考试局印发上报免考课程通知,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向市县教育局自考办或助学单位上报免考申请材料。

2.市县教育局自考办或助学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每一份免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初审不合格的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初审后,于每年4月、10月将初审通过的免考材料上报到省考试局自考办。

3.省考试局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不合格的退回市县教育局自考办或助学单位。

4.领导审批。省考试局自考办将审核合格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提交局领导,由局领导最后审批。审批合格者,将免考情况录入管理系统。考生免考材料由省考试局备案存档。

(二)课程免考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须提供原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相关非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

2.原所在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3.《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解释。

注:本条内容转载自海南省考试局,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