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内蒙古 广西 宁夏 新疆 西藏
您所在的位置 桃李自考网 > 自考复习资料 >

【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十六

2019-03-25 15:59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行政诉讼法

简答题


11、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12、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原则?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如下:
(1)行政相对方一方享有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自由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一方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享有这类权利,即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其法定职权。(2)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对行政相对方也是不公平的。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推翻对自己不公平处理,恢复自己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如实行调解,会让原告没有真正,安全的达到诉讼目的。(3)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尤其是在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先做案外调解,或通知行政机关让其立即改正或重新审理。

13、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
答:(1)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起诉理由合法具体要求是起诉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正当的理由以及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程序合法,(6)起诉形式合法。

1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15、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采取的执行措施是什么?答:(1)强制划拨(2)罚款(3)提出司法建议(4)追究刑事责任(5)对个人罚款

16、简述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是指当行政相对方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设立诉讼不停止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起诉不停止原则不是绝对的,他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例外。

17、简述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
答:(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18、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及条件是什么?
答:种类:(1)申请撤诉包括撤回起诉。(2)撤回上诉。
条件:(1)申请撤诉的原告(或上诉人)的专属权利,被告或第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请求。(2)撤拆申请必须是自愿并明确提出。(3)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4)撤诉申请的提出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宣判前。(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19、行政诉讼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答: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有: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申请回避,尚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3.案件证据不足,须传新的证人到庭或继续调查、取证的;4.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够法定数目,又无人替代的;5.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尚未表示是否撤诉的。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是合议庭择日另行开庭。

20、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