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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金融法》考试重点七

2019-04-01 17:41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61、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及立法作用: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立法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工作(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62、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伤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63、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作用和类型:作用(1)为证券市场合理估价公司股票提供信息,便利投资人作出相关的决策(2)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类型(1)定期报告的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2)临时报告的披露。

6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65、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总行之间的关系: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66、商业银行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算。

67、存款帐户实名制:是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实名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68、短期贷款的期限:1年以内(含1年)。

69、长期贷款展期期限:5年(含5年)以上。

70、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