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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金融法》考试重点八

2019-04-01 17:42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71、外汇的作用:(1)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的四种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2)在外汇管制国家的作用: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3)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

72、中国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73、股票的分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3)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交股。

74、承销团承销:依照《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分散单一承销商在筹资规模较大的证券发行交易中承担的市场风险。

75、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76、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77、中国人民银行法定限制办理的业务:(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78、股份制商业银行:此处特此改革开放后以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前者又称地方性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已经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等。后者如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

79、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信用原则。

80、逃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