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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金融法》考试重点九

2019-04-01 17:46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8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或可转债,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82、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

8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1)货币政策工具(2)存款准备金(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再贴现率

84、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特点:(1)全国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2)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3)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4)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85、“公款私存”的危害:“公款私存” 除获得了本来无法获得的利息收入外,还有如下危害:(1)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提供了便利(2)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正常资金周转(3)容易逃税、漏税(4)易滋生腐败。

86、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况:(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经交易所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后仍未披露的。

87、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1)伪造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2)虚开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88、法律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2)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3)禁止虚假陈述(4)禁止欺诈客户。

89、保证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保证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1)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2)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处理规则(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1)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3)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90、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