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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0月浙江自考00257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常考题型八

2019-07-16 11:31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准备考试的小伙伴不要错过,当然浙江自考的小伙伴也要熟知票据法00257的考试教材版本,10月浙江票据法自考案例分析题汇总:

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支票到A市采购原料。该支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万某携该支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支票上的笔迹为万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支票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某提供的涂改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的痕迹。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此事败露后,天益公司起诉某化工厂和董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10万元票款。

请问:(1)本案中万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万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董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天益公司对某化工厂只应承担支付5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化工厂应返还其余额票款给天益公司。其次,董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1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万某和董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