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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

2020-04-30 10:27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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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8-3.《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

答:

一、《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二、《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①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②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③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

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①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②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③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④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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