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内蒙古 广西 宁夏 新疆 西藏
您所在的位置 桃李自考网 > 自考复习资料 >

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明朝中央司法机关设置

2020-05-09 10:32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2020年4月浙江自考时间暂未定下来,浙江自考网小编结合自考考试要点给自考生们整理了《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知识点,内含【浙江自考复习资料简答、论述、名词解释】,结合知识点复习事半功倍。

10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0-11.明朝中央司法机关设置及职权

答:明朝中央司法机构号为“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大理寺与刑部职能也发生转换。“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构成了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向皇帝负责的中央司法机构体系。

1.刑部。是中央审判机构,长官为刑部尚书,副长宫为左、右刑部侍郎,其司法审判上的职掌主要有四:

①复核直隶及各省徒罪以上的案件;

②审理京师笞罪以上的案件,三是委官复核直隶监候案件;四是复核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刑部之权较都察院和大理寺为重。下设十三清吏司,负责各该省上报案件的复审。

2.大理寺。是明朝复核的机构,负责“复核驳正”。长官为大理卿,副长官为左、右少卿,以下设左、右寺,负责复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的案件。

3.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监察机构,由传统的御史台发展而来,长官为为左、右都御史,负责对文武百宫的监察和弹劾,并有权参与重大案件以及冤情案件的审理。

以上内容由浙江自考网小编整理发布,如果需要更多浙江自考复习资料,可直接取得在线老师名片,更有机会免费获得200份全国自考历年真题。

浙江自考复习资料,浙江自考历年真题,浙江自考政策动态,有问题直接询问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