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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真题参考答案

发表时间:2022-05-20 17:11:38 来源:桃李自考网
【导语】桃李自考网收集了2002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真题参考答案以供考生参考,具体如下: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真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2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 2.B 3.B 4.B 5.D

6.B 7.A 8.D 9.A 10.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1.AC 12.BCE 13.ABC 14.ABCDE 15.AD

三、填空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6.大陆架

17.主管机关

18.全部领土

19.外交关系

20.专案法官

21.戴西

22.双重反政

23.特别认可制

24.同等

25.国籍登记国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6.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地下四部分构成。

27.引渡是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辑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和执行处罚。

28.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或协议,为使他国外交代表在接受国能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接受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29.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设立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机构。

30.斡旋是指由第三方来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指第三方应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第三方不直接参加谈判。

31.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经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不成文的,如果一国国家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拘束力的一种习惯作法或常例。

32.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当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采用什么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问题。

33.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人格的存在,赋予它在内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地位。

3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35.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讼诉行为,也就是履行另一国法院的委托的行为。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37.(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依此原则,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3)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一般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

(4)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38.(1)它只指出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间接规范,必须与其指引的某国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它本身不是程序规范。

39.各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国内立法及判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与内国公共程序和善良风俗相抵触;

(2)不得有意规避与合同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行性法律;

(3)不得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不得选择他国冲突法。

实际上,各国立法和实践都要求所选法律必须与合同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大联系或真实联系。

六、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1)一般地,条约仅对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在特定条件下,国际法也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3)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问题:一般地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强加给第三国。但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在下述条件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即条约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且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予以接受。

(4)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问题: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条件:

①条约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且经第三国表示同意;

②如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③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该权利。

41.识别的依据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来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依何国法律进行识别的问题。

国际上的不同主张有:

(1)依法院地法识别。这种主张比较普遍,其理由为,审理案件的法院总是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

(2)依准据法识别。这种主张认为,应根据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其理由为:①适用冲突规范的目的是在指定准据法,依准据法识别既可避免因对冲突规范解释不准确而歪曲适用的法律,也可防止改变应适应的准据法;②以事实构成为出发点来解决识别问题,理应采用准据法,因为准据法是和事实构成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但这种主张被认为是本末倒置,理论不合逻辑。

(3)依比较法学和分析法学的方法识别。认为识别所依据的法律观点,应从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的分析法学中求得,即所获得的普通适用的共同原则,共同概念进行识别。其理由是: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涉及若干个法律制度中选择何国法的规范,可能与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相联系,也可能还与其他国家的实体法有关系,其分类、定性和解释,在认识上具有国际性。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1)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美国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使离婚管辖权的依据;我国实践中的处理办法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华离婚,依民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和外人在外国离婚的,我国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到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则当事人住所地的美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离婚所适用的法律问题,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受理诉讼的当事人住所地州,得适用本地法确定离婚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则应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的美国法院受理此案,则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州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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