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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票据法》试题8

发表时间:2022-05-13 14:44:27 来源:桃李自考网
2022年自考《票据法》试题8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区别。
 
37.简述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38.简述票据行为的外观解释原则。
 
39.简述票据代理的成立条件。
 
四、论述题:本题10 分。
 
40.试述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案例:张军为偿还李洪的货款,向李洪签发一张支票。由于张军工作繁忙,并未在支票上记载金额、收款人名称;支票上也没有出票地、付款地的信息。张军对李洪说:“我授权你对支票上的未记载事项进行补记。”李洪对票据知识不是很懂,基于对张军的信任也同意了,但并没有对支票上的相关事项进行补记。次日,李洪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表示该支票不能使用。李洪很生气,找到张军要个说法。张军告诉李洪“我之前就告诉过你要对支票上的未记载事项进行补记,你现在补记了,支票还是能用的。”李洪将信将疑。
 
问题:
 
(1)该支票上的哪些事项应予补记?请说明理由。
 
(2)该支票上的哪些事项不能补记?不能补记的事项又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42.案例:川西公司因专利转让获得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还有3个月的时间。
 
该公司派人持汇票到晋善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不慎丢失票据。
 
问题:
 
(1)应当去何处申请公示催告?请说明理由。
 
(2)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在受理后应开展哪些审理工作?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被驳回,又将发生何种法律结果?请说明理由。
 
43.案例:张三与李四都是京州市的个人独资企业主。双方在2016年6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三是卖方,以88万元成交。后两方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李四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6月18日,李四签发了一张以张三为收款人,金额为88万元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是6月18日,付款人为李四的开户银行京州市交通银行。李四在支票上签章后,把支票交给了张三。6月20日,张三把支票转让给了王五,但王五对张三的支票表示信不过,于是陈六作为张三的保证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之后,王五一直忙于生意竞把支票忘了。直到2017年1月3日,王五持支票向京州市交通银行提示付款,该银行以现金支票时效已过为由拒付。王五只好向张三本人索要款项,张三不同意,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付款。
 
问题:
 
(1)王五能否向张三进行追索?为什么?
 
(2)该现金支票上的“保证”字样的记载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4)王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