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浙江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汉朝主要罪名
2020-04-22 11:35 来源:桃李自考网 成人自考
2020年4月浙江自考时间暂未定下来,浙江自考网小编结合自考考试要点给自考生们整理了《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知识点,内含【浙江自考复习资料简答、论述、名词解释】,结合知识点复习事半功倍。
5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5-6.汉朝主要罪名
答:1.维护皇帝专制权力。
①不敬、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
②矫制、矫诏。篡改为“矫”,传达皇帝制诏有所篡改谓制或矫诏,
③僭越。凡是属于皇帝御用的车马乘罗服饰器皿等,任何人不得僭用。
④诽谤、非所宜言、腹非。思想、言论上对皇帝不敬。
⑤犯跸。指冲犯皇帝仪仗、车骑影响通行。
2.巩固中央集权政治。
①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
②.酎金不如法:指王侯献给天子的醇酒和赤金,若是色量不符合标准,就构成这一罪名,失去领地和爵位。
③阿党附益:阿党是指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发;附益是指中央朝臣与诸侯相勾结。是汉朝时为了加强皇权、监控地方势力而规定的罪名。
④左官:汉景帝时为打击地方势力,制定《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不经中央派而出任诸侯国的官职即为“左官”,命官者及受命者双方都要受严厉处罚。
⑤首匿。指首谋隐匿犯罪。犯此罪者,则处以弃市之。
⑥见知故纵。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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